上海保安公司談談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可見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民事訴訟法對于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的規定存在不合理之處應該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釋過程進一步完善,例如:當事人為了規避級別管轄的規定。
先以小標的額起訴立案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再追加訴訟請求如果追加后的訴求超過了一審法院審理范圍,被告欲提出異議,但此時早已超過法定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十五天的時間了。
該如何處理如果認定被告已經無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顯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認定被告可以申請管轄權異議則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國外立法大多將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限定在辯論終結前提出相對合理這也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回避的時間相符。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訴訟中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訟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
并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于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系,受訴法院也基于合并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
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可以拒絕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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