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監控室管理,確保報警監控系統的安全,規范、高效運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安公司監控室是服務單位安全防范報警監控系統的樞紐,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不得離崗。因故不能到崗的,須報隊長同意,由監控室的其他值班人員替班。
第三條 監控人員應對服務單位要害部位進行實時監控,并配合巡邏人員進行內部安全防范,現場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引導巡邏人員抓獲犯罪嫌疑人。
第四條 監控人員負責安全技術防范設備的日常管理和保養,堅持每日維護,及時發現并報告設備的故障情況,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 非值班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監控室。
第六條 不準使用接報警專線撥打無關電話。
第七條 未經專業培訓,不準隨意改變、調整和移動監控設備。
第八條 調閱監控錄像,須經服務單位領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刪除監控記錄。
第九條 不準在監控室使用大功率(空調除外)和強磁場電器。
第十條 不準將監控內容隨意向外散布。
第十一條 不準私自占用或隨意挪用、外借監控裝備、器材、工具、技術說明書等。
第十二條 不準違規操作或利用監控設備從事與監控任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不準在監控室吸煙和使用明火,不準在監控室會客和進行娛樂活動。
第十四條 不準在監控室堆放雜物和私人物品。
